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崇文网 2021-07-26 450 10

四川男子与老婆吵架后从20楼高空抛物 法院:判刑6个月 罚金200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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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为发泄情绪,将化妆品、玻璃制品等物品抛出窗外,致两户人家的玻璃房玻璃、地板砖损坏。7月26日,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凉山州会东县人民法院获悉,2021年7月19日,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段某某高空抛物罪一案,并当庭作出宣判:对被告人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。该案成为今年3月1日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生效以来,凉山州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件。

↑宣判现场

据了解,被告人段某某居住于会东县鲹鱼河镇明阳文苑小区20楼,因家庭矛盾,曾于2020年、2021年两次在家中厕所窗户向外抛掷衣物等物品。

2021年5月27日0时至1时,段某某因家庭琐事和妻子争吵后,为发泄情绪,再次从家中厕所窗户向外抛掷衣物、化妆品、玻璃制品、铝合金晾衣架等物品,致四楼两户人家的玻璃房玻璃、地板砖损坏。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16日以高空抛物罪向会东县法院提起公诉。

会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段某某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财物受损,情节严重,其行为扰乱公共秩序,依照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,构成高空抛物罪。结合被告人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、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,决定对被告人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。

【法律链接】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: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,情节严重的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有前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它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: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。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;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,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,有权向侵权人追偿。

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图据法院

编辑 于曼歌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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